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(其中一人為理事長,二人為常務理事)候補理事三人。監事三人,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非本業同業商業公會會員中年滿20歲者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理監事任期四年得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屆滿為限(本會會員代表任期四年)。 限。(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)
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再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事務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秘書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處理業務,並設總務、組訓、福利三部門,每部門由理事一人至二人兼任,分別管理各部門事務。 1.總務: (1)掌理圖記、收發、檔案、庶務、宣傳通訊、編擬計劃、報告預算、召開各種會議並處理其它不屬於各部門之事務。 (2)負責團體制服、代表大會、理監事出國及理監事自強活動等事宜。 2.組訓: 掌理會籍、編組、選舉、勞工教育、指導基層活動並處理其它有關組訓事宜。 3.福利: 掌理謀求勞工福利、推行文康自強活動、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關會員權益、福利 4.由理事會(或理事長)指定財會理事一名,負責工會財會工作先行審查。
第十七條 本會由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,處理日常監查事務並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。
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。
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 1.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。 2.工作方針、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。 3.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。 4.勞工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 5.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。 6.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 7.會內不動產及主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。 8.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合併或分立。 9.會員之除名及理事會決議案之復議。 10.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。 11.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1.處理本會財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 2.召開會員代表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。 3.辦理會員入會、出會、移轉、勞保投保、退保等事項。 4.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等案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。 5.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。 6.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。 7.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有計畫的推動會務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: 1.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。 2.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 3.考核本會職員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依法設立分會支部,並劃分小組。其組織辦法及人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總工會及新北市職業總工會為會員,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如解散後,除清償債務外,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於「重組」工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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