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銀樓業職業工會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(全文)
84.2.24第四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
一、本會為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凡為本會會員且確實履行其義務者,如發生特別事故而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,得依本辦法申請之。 (一)會員本人因傷病住院連續達半個月以上,致不克工作影響家庭生計者。 (二)因火災、水災、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,致房屋損壞達半毀以上者。
三、本辦法之救助標準如下: (一)會員本人傷病住院連續達半個月以上者,發給新台幣壹千元。 (二)房屋因水災、火災、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,受損達半毀以上者,一戶發給新台幣壹千元,同一戶每增一會員加發五百元。
四、申請急難救助金,應具下列文件: (一)申請書 (二)會員傷病者、檢具會員證、戶口名簿影本及醫師證明。 (三)房屋因水災、火災、地震或其它不可抗力災害受損者,需提出現場照片或有力證明切結書。 前項申請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,三個月內提出。
五、會員發生急難事故,本會認為必要時,得派員實地暸解
六、本急難救助金,由本會每年度編列預算,自福利費項下支應,經理事會通過後,提請代表大會追認通過並呈報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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